一个产品可能同时承担多种角色
2023年暂行办法适用于向境内公众提供的生成式服务。第22条明确包含通过可编程接口提供服务的方式,不能因为产品叫API就认定不属于提供者。相对地,第2条将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服务的有关研发、应用排除在本办法之外,但不是豁免全部隐私、安全或行业规则。
本页以2023年办法为中心梳理规则关系,不主张所有AI使用都要办理同一种备案。模型供应方、应用运营者、内容传播平台和应用商店在同一商业链条中可能承担不同义务,应分别记录各主体和功能的适用结论。
按层次理解,不按年份简单替代
下表对有约束力文件列施行日,对智能体意见列发布日期。2025年标识办法明确衔接早期服务规则;2026年拟人化办法增加特定功能治理层,智能体意见则是政策指导。备案公告记录行政运营动态,不等于新增普遍适用的AI法律。
| 文件与日期 | 主要解决的问题 | 关系 |
|---|---|---|
| 算法推荐规定 · | 算法如何筛选、排序、生成或分发信息并保护用户。 | 基础信息服务层,不仅针对推荐信息流。 |
| 深度合成规定 · | 合成媒体、技术支持、内容安全和标识。 | 与生成式办法并行的服务、功能治理层。 |
| 生成式办法 · | 面向公众的生成式服务、训练数据、用户输入及治理。 | 衔接深度合成标识与算法备案。 |
| 内容标识办法 · | 显式标识、文件元数据、传播及应用分发。 | 细化制作至传播要求,并非废止旧规则。 |
| 拟人化互动办法 · | 模拟人类特征、持续情感互动的服务。 | 特定适用范围,不是所有助手或聊天机器人。 |
| 智能体意见 · 发布于 | 决策权限、供应链与分级治理。 | 政策指导,未单独规定实施日期。 |
沿服务链分配义务
不能用上游模型供应方的声明替代下游产品自身判断。即使采购外部模型,服务提供者仍可能承担用户协议、输入保护、内容处理和投诉责任。下列证据要求是原创实施建议,并非官方规定的检查表。
| 角色 | 依据位置 | 实务证据 |
|---|---|---|
| 面向公众的生成式服务提供者 | 2023年办法第7—15、22条。 | 训练来源、输入留存策略、投诉及内容处置记录。 |
| 深度合成提供者或技术支持者 | 深度合成规定第14—19条。 | 训练数据保护、生物识别编辑同意提示、标识与适用评估备案分析。 |
| 内容传播服务 | 标识办法第6条。 | 元数据识别、用户声明、疑似内容提示及传播元数据。 |
| 应用分发平台 | 标识办法第7条;深度合成规定第13条。 | 服务声明及有关标识、评估、备案材料审核记录。 |
标识要覆盖导出与再传播
依标识办法第4—5条,应区分可感知的显式提示与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信息。不能以一个水印代替对两类义务的核对。应测试实际下载、复制和导出路径,不能只检查生成器截图;第4条要求相应导出文件包含符合要求的显式标识。
第6条区分元数据明确标识、未检测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,以及检测到疑似生成痕迹三种情况。平台提示应反映证据,不应把所有未标记文件当作真实内容。第7条增加应用分发审核,第12条要求在相关备案、评估手续中提供标识材料。
第9条为用户申请不含显式标识的输出设置特定安排:通过协议明确用户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,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等日志不少于6个月。这不是普遍删除隐式元数据或隐瞒生成内容的许可。第10条另行规定用户主动声明,并禁止恶意删除、篡改、伪造或隐匿标识。
备案、安全评估和运营公告不是一回事
生成式办法第17条将安全评估、算法备案与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相联系。深度合成第19—20条涉及提供者、技术支持者的备案及新产品、新功能评估;此外,第15条针对规定的生物识别编辑和其他敏感合成工具另设评估要求。统一写成AI都要备案,会掩盖不同触发条件。
应记录公示备案所覆盖的具体服务、主体、功能与版本。备案记录不等于政府认可全部输出,也不是概括性隐私许可,更不能证明所有下游部署均被覆盖。功能、受众或交付方式变化时,应重新判断,而非复制供应方备案编号。
助手不必然属于拟人化情感陪伴
2026年办法第2条针对在境内向公众提供、模拟人格思维和沟通方式、开展持续情感互动的服务,包括情感照护、陪伴和支持。未涉及持续情感互动的客服、知识问答、工作助手、教育及科研等不适用本办法。判断依据是实际交互设计,不是营销页面是否使用助手一词。
对适用服务,第8—14条涉及操纵、过度依赖、全生命周期安全、训练、协议、极端情绪风险与未成年人。第14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密关系服务;向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提供其他适用服务须取得监护人同意。不能扩大成禁止所有教育聊天机器人,也不能据此忽略其他未成年人保护规则。
智能体增加的是执行权限问题
2026年5月智能体意见区分用户本人决策、授权决策与自主决策。第6项强调用户知情和最终决策权,执行不得超出授权;第8—10项涉及权限、攻击、模型/API/工具供应链和人工干预。这些政策方向需与适用法律及行业要求对应,不是新的统一AI许可证。
第4项提出探索智能体注册平台,不能解读为全部智能体已经必须在该平台登记。第11项区分敏感领域和较低风险场景,并衔接相关监管要求。实施复核时应在实际动作边界测试权限:不能因为开启一次对话,就自动获得发送、购买、删除、导出或修改记录的无限权限。
| 原创控制建议 | 证据 | 应测试的失败情形 |
|---|---|---|
| 将工具权限限制在具体任务内。 | 权限矩阵与动作日志。 | 文档中的提示试图触发未经授权的对外发送。 |
| 对重要动作取得确认。 | 用户可见的动作详情及确认记录。 | 实际收件人或金额与授权内容不一致。 |
| 提供中止与恢复路径。 | 撤权测试、事件记录及人工替代流程。 | 已撤权连接仍执行,或重试已完成动作。 |
三个原创产品复核示例
内部起草工具:假设访问确实仅限员工且未面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服务,可记录第2条范围判断;仍须核查发送给供应方的数据、训练使用权限、留存及境外访问。非公众服务排除不是未经复核上传客户信息的许可。
带分享功能的公众图片应用:生成器、内容传播功能和应用分发方应分别核查。生成器有可见标识,不代表导出保留元数据、分享端能够识别或上架材料完整。应将测试文件依次经过生成、下载、再上传及公开展示。
从客服智能体转为陪伴产品:新增持续情感记忆、模拟亲密关系或依赖导向的互动,会改变原适用性分析的事实基础。应重新核查拟人化规则、未成年人保护及工具权限。以上只是产品复核示例,不构成真实服务合规结论。
官方来源与修订
- 2023年生成式人工智能办法,第2、7—17、19、22—24条
- 算法推荐规定,第2、7—9、16—17、24条
- 深度合成规定,第2、7—20、25条
- 2025年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,第2—12、14条
- 2026年拟人化互动办法,第2、8—14条
- 《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》,第4、6—11项
: 将2023年服务规则记录扩充为完整双语关系研究,加入角色、日期和证据矩阵,区分标识义务、备案触发、情感互动范围与智能体政策指导,并补充原创实施场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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