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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安全法2016版与2025年修改条号、责任与罚款
2016 Cybersecurity Law vs. 2025 Amendment
区分条号调整、条款新增与责任变化。修改决定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,2026年1月1日起施行;以下为原创条款摘要,并非逐字法律译文。
版本变化
重要变化概览
Cybersecurity Law adopted in 2016 and the amendment adopted on 28 October 2025
区分条号调整、条款新增与责任变化。修改决定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,2026年1月1日起施行;以下为原创条款摘要,并非逐字法律译文。
- 原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删去第二款;人工智能条款另增为第二十条,不能视为同一条的简单改写。
- 第六十一条按主体、拒不改正或后果程度分层设罚,并扩大部分个人责任范围。
- 产品合规、认证检测、信息处置等责任分别调整;最高罚款不是所有事件的统一处罚。
来源核验:
新增第三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没有对应的独立条文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增加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、总体国家安全观及统筹发展安全等规定。
实际影响:区分国家政策层面的规定与具体操作义务。
修改决定第1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原第十八条→第十九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原条文分两款,第二款涉及创新网络安全管理及运用网络新技术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调整为第十九条并删去第二款。
实际影响:应更新条款映射,不要与另增的人工智能条款合并描述。
修改决定第2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新增第二十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没有对应的独立人工智能条款;原第十八条第二款仅有一般技术表述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增加人工智能研究、基础设施、伦理、风险监测和安全监管,并支持使用人工智能改善网络安全管理。
实际影响:人工智能政策条款不能替代具体服务规则或个人信息保护要求。
修改决定第3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原第四十条→第四十二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要求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保密并建立保护制度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新增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守民法典、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的明确衔接。
实际影响:控制清单需衔接专门个人信息制度,不能把网安法义务视为全部要求。
修改决定第4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原第五十九条→第六十一条:网络运营者
- 此前规则摘要
- 对指定保护义务不履行,责令改正、警告;拒不改正或造成后果时,单位罚1万至10万元,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0.5万至5万元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初始违法可另处1万至5万元;拒不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时罚5万至50万元,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1万至10万元。
实际影响:处罚阶段和个人责任范围均有变化,对应义务条号现为第二十三、二十七条。
修改决定第5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第六十一条: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责令改正、警告;拒不改正或造成后果,单位罚10万至100万元,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1万至10万元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初始违法可另罚5万至10万元。普通拒不改正或危害后果的单位区间仍为10万至100万元;个人区间仍为1万至10万元,但增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
实际影响:不能笼统称每项关基罚款均提高;应分别说明初始罚款、个人范围和加重后果。
修改决定第5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第六十一条第三款:加重后果
- 此前规则摘要
- 原第五十九条未明列对应的两层加重后果罚款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前两款行为造成大量数据泄露、关基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后果,单位罚50万至200万元、个人罚5万至20万元;造成关基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后果,单位罚200万至1000万元、个人罚20万至100万元。
实际影响:1000万元上限并非每个事件的固定罚款;需识别义务、主体、因果关系与后果层级。
修改决定第5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原第六十条→第六十二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覆盖恶意程序、未及时补救或报告缺陷及擅自终止安全维护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对前两项行为造成指定严重后果,新增援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处罚。
实际影响:新增援引针对前两项,不能无差别套用于全部三项。
修改决定第6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新增第六十三条:受管制产品
- 此前规则摘要
- 原第二十三条规定认证检测要求,但无对应独立责任条文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新增销售或提供不合要求设备、产品的责任:停止销售提供、警告、没收所得;无所得或不足10万元,并罚2万至10万元;所得10万元以上,并罚所得1至5倍;严重时可采取业务、证照措施。
实际影响:区分产品认证检测证明与采购方另行承担的安全审查要求。
修改决定第7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原第六十一条→第六十四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实名要求违法可涉及关闭网站及业务、证照措施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在相应措施中增加关闭应用程序。
实际影响:网站和应用整改应一并考虑;本项并非重写全部罚款区间。
修改决定第8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原第六十二条→第六十五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指定认证、检测、风险评估或安全信息发布违法:警告;拒不改正或严重时,单位罚1万至10万元、个人罚0.5万至5万元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初始违法可另罚1万至10万元;拒不改正或严重时单位罚10万至100万元、个人罚1万至10万元,并可采取业务措施;指定加重后果援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。
实际影响:须判断具体受规制活动及信息发布流程,不能将其视为所有安全研究的通用罚款。
修改决定第9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原第六十五条→第六十七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关基使用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产品服务:停止使用、采购金额1至10倍罚款,个人罚1万至10万元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保留上述金额区间,增加限期改正及消除国家安全影响。
实际影响:变化在整改要求,不是采购金额罚款倍数提高。
修改决定第10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原第六十八条与第六十九条第一项→第六十九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禁止信息处置及执行停止传输等要求原先分散规定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合并后初始违法可罚5万至50万元;拒不改正或严重时,单位罚50万至200万元、个人罚5万至20万元;特别严重影响或后果时,单位罚200万至1000万元、个人罚20万至100万元,并采取规定的业务、证照措施。
实际影响:分别映射停止传输、消除、留存记录和报告;第二款有独立的特别严重触发条件。
修改决定第11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原第六十四、六十六、七十条→第七十一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个人信息侵害、关基境外存储出境及禁止信息责任原先分别规定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合并衔接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;对未构成犯罪的指定非法获取、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行为,另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。
实际影响:援引其他法律不等于免责;应识别专门责任依据,而非沿用旧罚款。
修改决定第12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新增第七十三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原法无对应明确援引行政处罚法减免的条文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明确依法适用从轻、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。
实际影响:应保留整改事实证据,但该条不保证自动减免。
修改决定第13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原第七十五条→第七十七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原文针对境外主体攻击、侵入等危害我国关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活动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改为更广泛的危害我国网络安全活动;造成严重后果时可决定冻结财产等必要制裁。
实际影响:修订措辞不再仅限关基攻击;应区分一般追责与严重后果制裁条件。
修改决定第14项。本站原创摘要,官方文本为准。
官方来源
2026-09-11: Corrected the Article 18/19/20 mapping; added amendment-item locators, exact selected penalty bands and Chinese editorial summaries. Not a full translation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