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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草案与正式规则比较
Anthropomorphic AI Interaction: Draft and Final Rules Compared
逐项核对范围、未成年人保护、数据、提醒、评估及执法变化。生命周期责任与评估人数触发条件在草案中已有规定,不能一概称为新增。本页为原创实质差异分析,非完整逐字修订对照或官方翻译。
版本变化
重要变化概览
2025年12月27日征求意见稿与2026年4月10日公布的五部门第21号令;正式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
逐项核对范围、未成年人保护、数据、提醒、评估及执法变化。生命周期责任与评估人数触发条件在草案中已有规定,不能一概称为新增。本页为原创实质差异分析,非完整逐字修订对照或官方翻译。
- 正式稿明确持续性情感互动这一范围条件,并排除不涉及该功能的列明任务型服务。
-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密关系服务;监护人同意不能突破该禁止。
- 数据控制增加复制选项,训练同意条款范围调整,但不免除一般个人信息保护义务。
- 生命周期责任及上线、人数等评估触发条件属于保留要求;部分程序和兜底处罚金额发生变化。
来源核验:
适用范围:草案第2条/正式第2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草案覆盖面向境内公众、模拟人类特征并进行情感互动的产品或服务,未单列任务型服务排除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正式稿明确持续性情感互动这一条件;不涉及该功能的智能客服、知识问答、工作助手、学习教育、科学研究等服务被明确排除。
实际影响:按实际功能判断,而非仅看聊天机器人名称。不适用本办法不等于不受其他AI与个人信息规则约束。
草案第2条;正式第2条,特别是第三款。
生命周期责任:草案第9条/正式第10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草案已经要求设计、运行、升级、终止全过程安全,包含监测、评估、日志及依赖风险防范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正式稿保留全生命周期责任,阶段表述由设计调整为部署,并在安全能力中明确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。
实际影响:继续维护全过程控制,不将整项责任误称为正式稿新增,也不因文字调整放弃设计阶段安全工作。
草案第9条;正式第10条。纠正本站此前将生命周期治理笼统描述为新增的表述。
注册信息:草案第11条/正式第12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草案在应急响应条款中针对未成年人、老年人规定注册时填写监护人、紧急联系人等信息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正式稿另设条款要求签订服务协议、依法依约注册,并提供年龄、监护人或紧急联系人等必要信息。
实际影响:建立与服务相称的联系流程。列举信息不等于所有用户均须无差别填写每个字段,仍须判断必要性。
草案第11条第三款;正式第12条。
危机干预:草案第11条/正式第13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草案对明确提出自杀、自残等情境明示人工接管对话,并联系监护人或紧急联系人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正式稿要求及时安抚、鼓励求助,在规定的极端情境采取相应援助等必要干预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,未重复明示人工接管方式。
实际影响:保留可执行的升级处置路径。删除一种指定方式不等于取消干预责任,也不能据此认定无人监督的自动回复已足够。
草案第11条;正式第13条。
未成年人与亲密角色:草案第12条/正式第14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草案要求未成年人情感陪伴服务取得监护人明确同意,并配置未成年人模式、控制功能及身份识别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正式稿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、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;向不满14周岁者提供其他拟人化互动服务须取得监护人同意,并保留保护模式和措施。
实际影响:先区分禁止设计与可进入同意流程的其他服务。监护人勾选同意不能突破虚拟亲密关系禁止。
草案第12条;正式第14、17条。不满14周岁个人信息处理另有同意要求。
老年用户:草案第13条/正式第15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草案禁止模拟老年用户亲属、特定关系人,并规定紧急联系人指导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正式老年人条款改为健康使用指导、显著风险提示、及时回应咨询求助及权益保障,未重复该项模拟服务禁止。
实际影响:不能将未沿用的草案禁止写成现行条文,也不能反向推论可以欺骗、操纵用户或违反其他规则。
草案第13条;正式第8、13、15条。
复制交互记录:草案第14条/正式第16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草案要求删除交互数据选项、安全措施及对外提供限制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正式稿在删除之外明确增加复制选项,同时保留对外提供限制及安全保护。
实际影响:提供复制导出与删除两条可用路径,识别涉及的存储位置,并保护每项请求的身份核验与访问权限。
草案第14条;正式第16条前三款。新增的是复制选项,不是整个数据保护制度。
训练用途:草案第15条/正式第16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草案对用户交互数据、用户敏感个人信息用于训练设有特别限制,允许法定例外或单独同意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正式条款表述为属于用户敏感个人信息的交互数据,并保留法律、行政法规例外或单独同意。
实际影响:对训练输入分类并留存处理依据。特别条款范围收窄,不意味着其他可识别聊天记录可以任意用于训练。
草案第15条第一款;正式第16条第四款。一般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仍然适用。
未成年人信息审计:草案第15条/正式第17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草案明示每年对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合规情况进行审计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正式稿保留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合规审计,但在本条不再重复每年频率。
实际影响:按其他适用现行审计规定与实际情况确定频率,不沿用草案自动设定,也不将删除频率误读为删除审计义务。
草案第15条第二款;正式第17条第二款。
身份与时长提醒:草案第16—17条/正式第18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草案规定AI身份提示、首次使用或重新登录及依赖倾向动态提示,以及连续使用超过2小时后的弹窗暂停提醒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正式稿衔接生成合成标识与AI身份提示,保留依赖风险动态提醒,并规定连续使用每超过2小时以对话或弹窗提醒时长;不再重复首次使用、重新登录表述。
实际影响:分别测试周期性时长提示与风险触发提示。本条不是所有服务一律到2小时自动关停的要求。
草案第16、17条;正式第18条。
评估触发:草案第21条/正式第22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草案已列明上线或增设功能、重大技术变化、注册用户100万以上或月活用户10万以上以及相关风险情形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正式稿保留主要独立触发条件,规定省级网信部门按程序共享报告,并明示省级以上网信部门通知评估的处理。
实际影响:人数少不能豁免上线评估。两个用户指标是择一触发,不是必须同时满足,也不能替代其他触发条件。
草案第21条;正式第22条。人数条件属于保留内容而非新增。
备案与年度核验:草案第25—26条/正式第26—27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草案要求备案、变更注销、备案材料年度复审,并规定省级部门每年书面审查报告和审计情况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正式稿保留备案及备案材料年度核验;省级审查改为评估报告等情况,不再重复原审查及现场检查中的审计字样。
实际影响:分别管理备案、评估和合规审计证据。主管部门核验不等于提供者自查审计,也不是新增的一般年度经营许可。
草案第25、26条;正式第26、27条。
退出与终止:草案第18—19条/正式第19—20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草案要求便捷退出、用户请求后及时停止,并对功能下线或不可用采取告知、声明等措施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正式稿保留退出机制,明示语音控制并禁止持续互动阻碍退出;停止服务须提前告知,无法提前告知时及时公告。
实际影响:测试退出指令和停服通知,不能以留存目标或情感劝留回复为由拖延退出。
草案第18、19条;正式第19、20条。
兜底处罚:草案第29条/正式第30条
- 此前规则摘要
- 草案首先援引法律、行政法规处罚,再规定无相应规定时的警告、批评、改正及暂停服务。
- 对照规则摘要
- 正式稿细化兜底路径:可限制注册或相关服务;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时停止相关服务并可并处1万—10万元罚款;涉及危害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,并处10万—20万元罚款。
实际影响:将后果与适用条件、主管机关对应,不能把这些金额写成所有AI或隐私违法的统一罚款或最高限额。
草案第29条;正式第30条。先判断其他适用法律、行政法规。
官方来源
2026-10-09:重新核对草案与正式稿各32条,将5项概述扩充为14项双语条款对应分析;纠正生命周期责任新增的误述,补充范围、训练、提醒、评估及有条件处罚。